合夥但不參與經營的協議
- 法律
- 關注:8.65K次
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企業事務但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爲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事務的執行交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執行,但這並不意味這有限合夥人就完全無法參與合夥企業事務了。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行爲不視爲有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屬於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上述八項行爲皆屬於有限合夥人對其投資權益的保障措施,而非對合夥企業投資管理事務的干涉,因此法律並不將上述行爲視爲禁止性行爲。
本站網專業律師提醒您:合夥投資有風險,實施需謹慎。在現實生活、工作中的實踐問題,也許看起來跟本文的問題差不多,但細微的差別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處理,所以遇到問題的時候最好還是事先諮詢一下律師的意見,儘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w6rln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