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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申請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行政訴訟申請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行政訴訟申請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行政訴訟申請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於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爲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七十七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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