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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債務人還要知道嗎

擔保合同債務人還要知道嗎

擔保合同債務人還要知道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擔保合同債務人還要知道嗎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擔保合同債務人還要知道嗎
擔保合同不需要債務人知道。擔保合同的成立並不以債務人知情並同意爲要件,債務人不知道的,保證人依然可以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債務人不還債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保證合同要求保證人還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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