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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四十條

新婚姻法第四十條

新婚姻法第四十條
婚姻法第四十條是如何規定的呢?
本條是對分別財產制下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補償的權利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實質上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大多爲女性)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 本條規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雙方採取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共同制和約定財產共同制下不存在補償的問題。法定財產共同制下,除去個人特有財產外,大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約定財產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更廣,經過約定後,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雙方共同共有。對於共同共有財產,法院一般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同時特別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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