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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的房子怎麼樣強制執行

貸款的房子怎麼樣強制執行

貸款的房子怎麼樣強制執行
貸款的房子怎麼樣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的條件關於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如何執行的問題,不可一概而論。最高院先後出臺了兩個司法解釋,是否可以執行,需要視房屋的屬性決定:
1、不強制讓被執行人搬出去的法律依據爲: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規定,特指沒有被設定抵押的情況。
2、可以被執行的法律依據爲: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爲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第六條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強制執行申請條件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稅務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3、向該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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