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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的公證有時效性嗎

放棄繼承的公證有時效性嗎

放棄繼承的公證有時效性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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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有時效性嗎

有。繼承人應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明放棄繼承,若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所謂遺產處理前指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到遺產分割前的這段時間。若在遺產分割開始後繼承人反悔或表明要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明文規定該行爲無效。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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