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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56條第五項

民事訴訟法256條第五項

民事訴訟法256條第五項
民事訴訟法中第257條第五項怎麼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條是對執行終結的規定,第六項其實是兜底條款,上面五項是對應該裁定終結執行情況的列舉,由於是列舉,就不可能窮盡所有情況,如果出現某些情況,法院認爲應該終結執行,就可以依據第六項來裁定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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