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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84條是否效力性規定

物權法184條是否效力性規定

物權法184條是否效力性規定
物權法 時間效力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以上就是關於物權法 時間效力方面的法律相關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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