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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與危險駕駛罪的關係

交通肇事與危險駕駛罪的關係

交通肇事與危險駕駛罪的關係
什麼是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一、什麼是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置於現行刑法第133條的交通肇事罪之後,該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罪的客觀方面,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本罪爲危險犯,只要行爲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自然人。本罪的主觀方面,故意。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似乎兩者沒有任何聯繫,其實則不然。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違章駕駛行爲(如闖紅燈、超速駕駛、酒後駕車等)和致人死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損害結果所構成,行爲人對實害結果的發生只能持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而對於違章駕駛的主觀態度,則既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故意。如此看來,危險駕駛罪中的醉駕駕駛便屬於交通肇事罪中的違章駕駛行爲,可見,兩罪之間存有一定聯繫。至於兩者之間的區別,可以作以下分析:1、按照大多數人的理解,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是一種危險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種結果犯,因此,若醉駕沒有造成任何實害結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結果小於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結果,則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2、若醉駕行爲造成的實害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關於後果的要求,且行爲人對實害結果僅有過失時,此時應按交通肇事罪處理,因爲此種情形下,出現的實害結果已經超出了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範圍,自然沒有其適用的餘地,醉駕行爲成立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競合犯,只能從重處罰,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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