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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主張多分財產的依據

離婚時一方主張多分財產的依據

離婚時一方主張多分財產的依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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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外遇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嗎

一方有外遇離婚時是否可以多分財產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見,法律並不是規定有外遇方少分或不分來保障無過錯方權益,而是賦予無過錯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來對其進行保障,這種主張應該在離婚訴訟提起的同時提出,如果離婚不被允許,無過錯方是不能依據該條款來主張損害賠償的;而當無過錯方爲離婚訴訟的被告時,在當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則還可在離婚一年內提出。

另外,法律並不是簡單地採用“外遇”概念,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這種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需要無過錯方來舉證的。但總體來說,因爲一方有外遇而提出離婚,另一方在分割財產上是會有一定優勢的,作爲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應該注意對家庭共有財產、對方外遇證據的收集與舉證,這樣纔能有效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我國的新婚姻法中對於夫妻離婚後財產的分割是有規定的。理論上是共有財產平等分割,但是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照顧子女的原則。如果在夫妻離婚的原因上,有一方時屬於過錯方的話,有些時候也會對財產分割有一定的影響。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不予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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