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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中關於共同死亡的約定

繼承法中關於共同死亡的約定

繼承法中關於共同死亡的約定
《繼承法》中關於遺囑的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綜上所述,立遺囑公證處是不能幫立的,遺囑必須是由被繼承人親自擬定,會根據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法律適用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所以,公證處只負責對遺囑的法律效力進行公證,是沒有權力訂立遺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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