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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與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不同

協議離婚與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不同

協議離婚與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不同
協議離婚與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不同
1、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並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後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的離婚方式。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方式,適合於雙方或一方在國外、不能親自回國 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或由於一方或雙方不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導致協議離婚手續不能辦理的當事人。
2、在此情況下,可由一方作爲原告到,立案後,及時與民事審判庭聯繫,因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已達成合意,可以走速裁程序。透過這種方式,也可以達到在較短時間內離婚的目的,並且的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3、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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