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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不能調解啊

公訴轉自訴不能調解啊

公訴轉自訴不能調解啊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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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下關於公訴轉自訴 調解

我國,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負責立案偵查,收集犯罪證據,決定是否起訴。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機關提供犯罪證據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沒有資格自己去法院起訴。但是,某些案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爲自訴案件。
公訴轉自訴 調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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