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 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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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來說在借貸關係中債權人是將自己的所有物借給對方使用並且讓對方履行某些義務之後就自動將關係解除了,但是實際生活中債權人本來出於自己的意願而與對方產生了債務關係,卻因爲某些事由債權人想消滅這段關係,那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
1、債務人無償贈與或遺贈財產的;
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
3、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4、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
5、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
6、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
7、債務人以明顯的高價收購財產的;
8、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權的;
9、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二、民法典關於撤銷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綜上所述,債權人雖然按照一般情形已經將財產交付給對方使用並且脫離了使用的權利,但是債權人還是擁有撤銷他做出的行爲的權利的,因爲現實中出現的很多特殊的借貸關係使得債權人必須擁有撤銷權以免損害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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