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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職務侵佔6000

青島職務侵佔6000

青島職務侵佔6000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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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6000元怎麼處理

職務侵佔罪6000元,在司法實踐中,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治安處罰進行處理。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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