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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與嶽夫矛盾與妻子離婚

女婿與嶽夫矛盾與妻子離婚

女婿與嶽夫矛盾與妻子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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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前妻的離婚協議對現任妻子是否有效

丈夫與前妻的離婚協議對現任妻子沒有效力。

夫妻離異所達成的離異協議,對離異當事人雙方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應該遵守和執行離異協議的約定。但是這份離異協議,不能對抗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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