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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計價依據

施工合同計價依據

施工合同計價依據
變更索賠的合同依據及計價方法

在國際工程的承包施工中,許多國家都參照國際上常用的一些標準合同條件,並結合自己國家的工程承包標準合同條件,作爲編制每個工程項目合同檔案的指南。《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以下簡稱FIDIC合同條件),經過四十多年的修改再版,已爲國際工程承包界公認,在國際土木建築工程的承包施工中通用。 在FIDIC合同條件中,其“摘要”列出了關於承包商可以引用的24條有關索賠的條件,明確地指出了工程變更索賠可以適用的6個條款。


國際工程項目的工程變更,既包括了合同範圍以內的“附加工程”,又包括合同範圍以外的“額外工程”。但對於“附加工程”,由於其屬於合同範圍以內的結算和支付問題,並不屬於施工索賠的範疇。“額外工程”即合同工作範圍以外的工程,就不能套用原投標檔案的施工單價,而要重新議定單價,並按此單價支付額外工程的工程款,這屬於施工索賠的範疇。


對於“額外工程”的工程變更,按照FIDIC合同條件,變更工程單價確定辦法,從原則上講,應由合同雙方協商議定,但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則授權諮詢工程師“確定一個他認爲合理的單價或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及抄送業主”。在一般情況下,此部分工程變更的單價確定有以下四種定價的方式:


1 按原報價書中的單價計算工程款。


如果工程師認爲投標單價適用於此項變更工程,其便可決定按投標價計算。但必須考慮以下因素:變更的工程性質及數量;變更工程對施工管理費的影響程度;發佈變更的時間;變更工程的施工方法以及變更工程的位置及與原工程的差異程度等。


2 參考投標單價確定新單價。


如果原單價與變更工程的性質、數量、地點、施工方法等差異甚大,而且不適用原單價時,則參考原單價數額確定一個合理的新單價。這時往往用數量插入法或按比例分配法確定新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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