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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規則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規則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規則
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您好,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規則”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關於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定義爲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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