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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解釋全文

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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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全文司法解釋是什麼?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和第(八)項所列責任方式的適用,不以行爲人具有過錯爲要件。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法律,不適用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侵權責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爲人的行爲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具有違法性;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實際損害; (三)行爲人的侵權行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四)行爲人具有故意或過失。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故意,是指行爲人有意致人損害,或者明知其行爲會造成損害仍實施加害行爲;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過失,是指行爲人由於疏忽或者懈怠而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第十條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規定”,是指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類型,包括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下列侵權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 (一)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 (二)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 (三)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 (四)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但第八十一條規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事故責任。 第十二條 【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加害人有過錯】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能夠證明侵權人對於造成損害具有過錯的,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法律關於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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