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未經仲裁駁回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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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定書格式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2、35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申 請 人:
住 址:
委託代理人:
被 申 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第 三 人:
住 所:
委託代理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仲裁庭,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 到庭參加仲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爲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爲:
根據 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第 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項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非一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第 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書 記 員: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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