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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行政複議簡易程序

交警行政複議簡易程序

交警行政複議簡易程序
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理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在處理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但是有上述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3、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透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瞭解到哪些事故是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相對來講,簡易程序要比普通程序簡單一些,具體的處理程序,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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