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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應適用如下兩個方面場合:(1)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侵害生命權的後果在於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親屬親人的喪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的精神上痛苦,較財產權利等普通權利被侵害時爲甚,自不可不給與相當金額,以資撫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關於“死亡補償費”就是對受害人近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撫慰,爲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2)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健康權損害,其給受害人產生輕傷重傷或全部、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等後果,它不僅造成受害人肉體上的痛苦,有時還會引起受害人某些生理機能的喪失,造成受害人終身不幸,甚至生命縮短。因此,對受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不論受害人是否造成殘廢,都應當予以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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