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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 合同糾紛

管轄權 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 管轄權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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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轄權、合同糾紛管轄地、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思路


1、合同糾紛案件→有無協議管轄→有→是否有效→有效→協議管轄效力優於法定管轄。

2、無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無效→(標準:協議不明確或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法定管轄→確定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轄→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4、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6、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7、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8、判斷是否有協議管轄,合同約定→若發生爭議(或若發生爭議,協商,協商不成)。

9、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以上便是合同撤銷權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簡單思路,一般來說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的選擇有多種方式,首先被適用的便是合同雙方的自由約定,其次纔是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管轄法院的。這一點可以有些人並不是很明白,其實很簡單國家爲了體現在合同中雙方的自由意志,這才制定瞭如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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