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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締約過失責任? 什麼是責任

如何界定締約過失責任? 什麼是責任

什麼是責任,如何界定締約過失責任?
什麼是責任,如何界定締約過失責任?
一、什麼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何界定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中的三種具體責任,三者都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徵,有許多相同之處,所以常易混淆,但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着本質的不同,是三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關係如下:
(一)如何區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由於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合同訂立階段,它通常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因其與合同有關,所以它與合同責任之間的關係比較密切。但這兩種責任之間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主要表現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係的存在爲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係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係,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3、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入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4、賠償範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二)如何區分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產生的請求權與侵權行爲的請求權有許多共同之處,比如違反的都是法定的義務,一般都以行爲人的過失爲必要條件,等等。但這兩種責任也存在着顯著的區別,主要表現爲:
1、這兩種責任形成的基礎和條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當事人之間透過接觸而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爲前提,但侵權責任發生在一般的社會交往中,並不需要當事入之間存在任何關係,而且一般與合同無關。只有當侵權行爲發生時,當事人之間才產生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所以侵權行爲責任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礎,這是兩種責任的重要區別。
2、締約過失行爲與侵權行爲所違反的義務性質不同。
3、這兩種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不同。締約過失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此種利益的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毀損滅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喪失,而是因爲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導致的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則包括現有財產的滅失和可得利益的喪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謂非財產損害賠償問題。
4、這兩種責任具體承擔責任的類型或形式也存在着較大差異。根據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形式只能是賠償損失,沒有其他責任類型或形式;但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排除防礙、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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