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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從死亡

婚姻關係從死亡

婚姻關係從死亡
婚姻關係效力從什麼時候開始
自婚姻關係成立起,即領結婚證。 婚姻效力指因婚姻關係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 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禁止結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結婚登記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互爲家庭成員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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