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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立案單位

玩忽職守罪立案單位

玩忽職守罪立案單位
玩忽職守罪
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具體說,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違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的職責和權利義務,並且當知道自己撤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自己以爲憑着自己的知識、經驗及技能而輕信可心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你現在應當研究玩忽職守罪能否成立,而不是研究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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