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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起訴書的陳述意見

關於起訴書的陳述意見

關於起訴書的陳述意見
起訴書 可以和陳述不同嗎
這裏提到陳述狀不屬於法律文書用語,應該是當事人在法庭陳述時,自己所寫的稿件,或者法院書記員記錄的稿件而言。   同時,起訴狀是一種法律文書,在書寫時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經過,後果等要素。壓迫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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