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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常識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常識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常識
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對於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劃分各級法院或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勞動案件的職權範圍,明確它們相互間審理的具體分工,稱爲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遵循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9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爲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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