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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離婚判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離婚判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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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一.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是根據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二.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三.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四.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2、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4、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5、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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