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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繼承財產沒有時效

分割繼承財產沒有時效

分割繼承財產沒有時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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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有時效限制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爲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爲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爲此,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生活中,不管是在做什麼都是有一定程序的,而只有按照程序操作,才能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對於遺產分割來講也是如此,至於遺產分割程序是怎樣的,上文已經作出了講解,各位不妨參考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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