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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瀆職罪特殊罪名適用法律問題

辦理瀆職罪特殊罪名適用法律問題

辦理瀆職罪特殊罪名適用法律問題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判決無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

1、對於有違法行爲,但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被告人,可在宣告無罪判決的法律文書中,同時引用刑法第十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作爲法律根據。

2、對於沒有違法行爲的被告人,可在判決書中說明事實、理由後,直接宣告無罪。

3、對於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多次退查後,檢察院仍未查清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並提供足夠證據,法院自己調查也無法查證清,不能認定有罪的被告人,可在判決書中說明情況後,直接宣告無罪;如根據已查清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認爲雖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也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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