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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否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

申請人可否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否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否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
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申請的撤回,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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