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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複議後能再申請行政複議嗎

撤回行政複議後能再申請行政複議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撤回行政複議後能再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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