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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仲裁、訴訟三者之關係比較

調解、仲裁、訴訟三者之關係比較

調解、仲裁、訴訟三者之關係比較
調解、仲裁、訴訟三者之關係比較
1、調解,仲裁,訴訟三者之間的聯繫爲:三者作爲社會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相互輔佐、交相併存,又以其各自相對獨特的調整機制而相互獨立,是現代社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爲社會成員提供了多種可供其自由選擇的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和方法。
2、調解,仲裁,訴訟的區別爲: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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