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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醫療協議

單位醫療協議

單位醫療協議
對醫療單位的危害

(一)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秩序


鬧事、辱罵、圍攻醫生、院長、行政人員,砸壞公物,造成醫療秩序混亂,嚴重影響醫療質量和病人安危。


(二)加重了醫務管理部門的工作量


調解和處理糾紛既是醫務管理部門的正常工作,又是他們的超常工作。發生糾紛後,醫務管理部門及其人員要與醫療科室一起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針對糾紛雙方的分歧焦點,組織技術鑑定,並向病家做耐心細緻的解釋工作。


(三)增加了醫療單位的經濟負擔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單位大多要支付給病家一定的補償費用,醫療事故糾紛的補償額則更高;如果當事人再訴之法律,法院以民事損害賠償原則進行審判,醫療單位付給病家的賠償費用還要高出很多。目前由於諸多因素影響,並非只有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等醫療過失引起糾紛,才需向病家給予補償,對於某些非醫療差錯等醫療過失引起的糾紛,醫療單位迫於無助、無賴的情況下,亦要給予病家一定的經濟補償。除直接經濟上的損失外,還有一些間接的和無形的損失。


(四)加重了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


醫務工作是集高新知識、繁重體力以及高度的責任心於一體的工作,稍有鬆懈就會發生差錯。發生不良後果,當事醫務人員肯定有自身難言苦楚,覺得對不起病人,心理壓力大。這種壓力造成的心理負擔,使他們在以後的工作中缺乏創新精神,遇事謹小慎微,可能會對一些重大、疑難病症和急診病症的救治工作產生不利的副作用,也不利於醫學科學技術的探索和發展。遇到非醫療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心理就難以保持平衡。


(五)損害了醫院合法的經濟權益


在糾紛中,少數肇事者毀壞公物、設備,拒付醫藥費。


(六)影響了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形象


各行各業都會有差錯、事故,但是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更容易在社會上受到譴責,因爲每一起糾紛都可能使人的生命、美好家庭生活受到損害。人類是充滿感情的,所以對醫療中產生的事故糾紛不同於其他行業的事故糾紛,它十分敏感地在社會上傳開,併產生強烈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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