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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理法

土地使用管理法

土地使用管理法
土地使用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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