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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法律救濟

論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法律救濟

論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法律救濟
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是什麼

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是指股東大會透過決議的程序或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大會決議存在瑕疵,公司法賦予股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兩種救濟權利。


1、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但享有撤銷權,此種撤銷權有別於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撤銷權,這是因爲股東大會決議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徵,但又有別於合同。股東會大決議的內容並不侷限於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劃分,還可能包括公司經營、投資、勞動報酬、管理人員薪金等一系列問題。


2、股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應列公司爲被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力機構,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效果只能歸屬於公司本身。


3、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存在法律瑕疵或違法可能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規定股東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除斥期間爲60天,起算時間爲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並沒有相應除斥期間的規定。


股東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具體召開的時間由公司自行確定。但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00條的規定,也是允許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臨時股東會要求在兩個月之內就需要召開。股東會作爲要求的最高權力機關,自然需要體現股東的意志,也就是需要充分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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