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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指定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

民訴指定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

民訴指定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
指定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
 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目的在於防止和解決因管轄不明而發生的爭議。產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管轄區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劃發生變動;由於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案件將發生重大障礙;對管轄權的法律規定產生不同理解。在中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議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下級法院必須執行。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判。

二、指定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指定管轄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實踐中對於管轄有異議後指定管轄的案件,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在對該案件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二是被指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協商後,中級法院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並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再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

    1、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管轄不明的案件的管轄權管轄不明的情況,諸如刑事案件發生在兩個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交界處,而兩個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的行政區劃沒有確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確定,這樣形成互爭管轄或互相推諉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變管轄權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情況,包括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該人民法院審判受到嚴重干擾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審判權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對於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並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行政法上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實際上也是賦予行政機關在處罰管轄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各種錯綜複雜的處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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