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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有哪幾類

民事主體有哪幾類

民事主體有哪幾類
民事主體有哪幾類
民事主體是民事行爲的承擔者,也是民事權利的享受者和民事義務和責任的承擔者,民事主體的分類標準的變化對於民法來說有着重要的意義,不同類別的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
在民法典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基礎之上,根據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將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納入民事主體範疇,規定了三類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民法對人的關懷,不僅是從搖籃到墳墓,而且是從出生之前到死亡之後。
1、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因性別、地區、民族、年齡、職業的不同而存在差別,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民事行爲能力
與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存在區別。民事行爲能力是自然人能否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的資格。
根據年齡、智力及精神健康狀況的不同,自然人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降低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界限爲8週歲。
3、監護制度
自然人存在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客觀情況是民法規定監護制度的意義,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類型就不存在監護人。
遺囑作爲自然人生前自願安排生後事的文明方式,以前安排的是財產繼承,父母也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了。
成年人可事先安排可能會需要的監護人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並書面確定監護人。這爲我國社會養老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成爲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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