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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法條

效力待定合同法條

效力待定合同法條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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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主體不合格1.無行爲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二)因無代理權而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爲,簡單之,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有四種情況:(1)根本無權代理;(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以後的代理。(三)無權處分行爲所謂無權處分行爲,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以上就是關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法條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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