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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失蹤立案標準一般都是什麼

人口失蹤立案標準一般都是什麼

人口失蹤立案標準一般都是什麼
人口失蹤立案標準一般都是什麼
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失蹤人口的立案:
1、失蹤現場有明顯侵害跡象;
2、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侵害;
3、人和機動車都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
4、屬於失蹤超過四十八小時的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5、在失蹤前和別人有重大矛盾糾紛;
6、原因不明地失蹤超過3個月的;
7、存在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二、、宣告失蹤人的財產處置:
1、公民被宣告失蹤的,則對其財產有代管的問題;
2、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3、如果被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於自然死亡,依法對其財產,則作爲遺產開始繼承。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蹤。即受宣告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宣告失蹤的法定期間爲2年,從失蹤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戰爭期間失蹤的,失蹤期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的程序不是自然發動,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程序纔開始。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對於申請權的行使,法律沒有規定順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請人之間沒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請人都可以申請;
4、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宣告失蹤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公告,期間爲3個月。公告期滿,失蹤事實得到確認,法院應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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