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什麼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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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什麼新規定
1.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應當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2.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應當檢查船舶的營運證件。對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不得爲其辦理簽證,並應當同時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收到上述通後,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有關海事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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