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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債權人回執

通知債權人回執

通知債權人回執
債權人轉讓債權,要通知債務人嗎?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透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爲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爲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纔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爲轉讓人,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 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爲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爲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爲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通知的行爲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以上就是關於債權人轉讓債權,要通知債務人嗎的相關回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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