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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文書送達方式

行政許可文書送達方式

行政許可文書送達方式
行政許可文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送達期限一般是多久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將執法決定送達給受送達人,但是,是否未依照該規定在7日內送達執法決定就一定程序違法?筆者認爲,雖然如此規定,但這僅僅是倡導性規定,法律並未對違反要求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因此規定執法決定必須在何時送達實無必要,因爲無論在7日內送達還是7日後送達,對當事人產生權利義務後果均是從送達之日起開始。另外,向當事人送達執法決定,其目的在於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相關義務,並告知當事人就執法決定所享有的法律賦予的複議和訴訟權利,因此,重點不在於執法決定何時送達,只要能實現送達目的,即使作出7日後送達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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