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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訴訟費該如何算

債務糾紛訴訟費該如何算

債務糾紛訴訟費該如何算
債務糾紛訴訟費該如何算
由於急需用錢,借款人會找到有經濟能力的人尋求幫助,請求借款。在還款期到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都不承擔還款責任時,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債務糾紛。債權人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債務糾紛的訴訟費一般包括:
1、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案件受理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一些債務糾紛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行政賠償案件。
在起訴時,案件受理費有起訴方繳納,案件審結後原則上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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