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假藥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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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售賣假藥辯護人的範圍有哪些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不能擔任辯護人的範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7)項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且不屬於(1)-(3)項情形的,否則不宜擔任辯護人;
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或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或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或檢察院輸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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