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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中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詐騙中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詐騙中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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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效力的認定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受害方沒有依據相關規定行使變更、撤銷權,合同仍應認定爲有效。
《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同時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無效。此處的國家利益,並不是包括統治秩序在內的國家整體利益,而是特指國家所明確保護的公共利益,如稅收、文物保護等。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應適用《合同法》第54條第二項規定,作爲可撤銷合同處理。受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如果受害人沒有依據相關規定行使變更、撤銷權,合同仍應認定爲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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