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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行爲無權代理代簽

共同行爲無權代理代簽

共同行爲無權代理代簽
個人行爲、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前述職務代表行爲與職務代理行爲,均爲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前提下所爲之行爲,兩者的法律後果均歸屬於法人。也即上述兩種情形,是爲有權代表或有權代理。與之相對,當事人無代表權/代理權、超越代表權/代理權或代表權/代理權終止後所爲之行爲,則屬於無權代理,該行爲只是當事人之個人行爲,且行爲的法律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可見,代表權/代理權之有無,是判別職務行爲與個人行爲的根本標準。然而,這僅是理論意義上的確定性標準,在實務操作中,對交易相對人而言,代表權/代理權的客觀狀態(有或無)是很難輕易判斷的,而仍需訴諸於某些具體性的識別標準。對此,下文將予詳述。


在行政法、商法等其他法規中,都對職務行爲有過具體的說明,職務行爲也可以分爲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和其他一般工作人員的職務代理行爲兩種,但是在司法領域中,對商事法範圍內的職務行爲的判定比較複雜,所以會有更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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