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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再審和裁定更正

怎樣區分再審和裁定更正

怎樣區分再審和裁定更正
如何區分再審和提審

訴訟活動中,有些當事人只知道起訴,而不懂得重審、再審、提審,甚至將它們等同當作一回事。現將重審、再審與提審的法律概念簡述如下:


重審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案件正確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依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爲一審判決。


再審,爲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重新審理活動,叫作再審。再審須由本院院長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級人民撿察院提出抗訴而實行,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爲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進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爲二審案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宙理,其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


提審是上級人民法院爲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錯誤,把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理。提審,應按第二審程序進行,所作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或裁定。此外,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將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尚未作出判決的),認爲以自己作爲第一審爲宜的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判,也叫提審。


綜合上面所說的,提審就是審訊犯罪嫌疑人,在案件有須求的同時是可以對案件進行此行爲的,但檢察院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也要是有合法的條件,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明才能進行實施,所以,在自己犯了錯的情況下一定要配合執法人員調查,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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