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的管轄權 法律 關注:3.14W次 管轄權異議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也就是戶籍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從離開住所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就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標籤: 公海 訴訟管轄 管轄權 訴訟仲裁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8zr7v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