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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的管轄權

公海的管轄權

公海的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也就是戶籍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從離開住所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就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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